梁國雄涉搶文件律政司上訴得直 上訴庭指《特權法》不涵蓋其擾亂行為
發布時間: 2020/06/02 13:27
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涉於2016年在立法會會議上,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,被控干犯《立法會(權力及特權)條例》的藐視罪。案件早前於裁判法院審訊前,裁判官裁定梁的行為受特權法保障,惟律政司不服上訴,上訴庭今(2日)頒下判詞,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,《特權法》並不涵蓋梁的擾亂行為,下令將案件發還裁判官按上訴庭的裁決繼續處理。
判詞中指出,本案爭議是裁判官裁定立法會議員於會議中的言行,若不屬於一般刑事罪行的話,應受 《特權法》所保障的裁決是否正確,以及《特權法》17(c)條的藐視罪是否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,而只適用於有關作供的會議程序,否則有關條文是否違憲。
上訴庭分析指,觀乎《特權法》的立法過程,上訴庭不認為《特權法》17(c)條的立法原意僅限於規範非立法會議員,或牽涉作供的會議程序。上訴庭認為立法會的憲法功能是在不受外界干預的情況下進行立法,而《特權法》正正就是為了保障立法會可有效地進行立法和審議工作。立法會的會議常規中亦就議員及非議員的行為訂下標準,以確保會議可於不受干預和擾亂下進行,因此在演譯《特權法》3及17(c)條時,亦需按照此主要目的。
上訴庭續指,賦予立法會議員特權及免於法律程序的豁免權,並非要將他們置於法律之上,只是為了確保議員可在免於行政行動或法律程序的恐懼下,履行其立法職責,因此,議員並不會單純因為其身份,而獲豁免於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,對於與立法職責無關的刑事罪行,亦不會享有免於起訴的權利。
上訴庭又認為,一旦議員的行為構成《特權法》17(c)條中,對會議構成干擾的行為,其行為則不獲《特權法》3條所保障的言論及辯論的自由所涵蓋。而不干預原則亦不會阻止立法會將針對17(c)條中的刑事罪行的司法管轄權授予法庭,而且正正因為三權分立原則,有關刑事罪行的管轄權必須只可由法庭擁有,而非立法會。
上訴庭因此裁定,裁判官判斷《特權法》17(c)中的擾亂行為可受《特權法》3條所涵蓋是錯誤的。有關案件將發還裁判官按照上訴庭的上述裁決裁決繼續審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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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